跨省代购网红奶茶一趟可赚数千元,是否
“代购茶颜悦色,全程高铁冷冻保存,多地都可代购,有兴趣的可以咨询……” 近日,湖南长沙“网红奶茶”茶颜悦色因被跨省代购,再次引发各界 黄捷认为,食品属于特殊商品,食品卫生法第二条明确规定,国家实行食品卫生监督制度。这种以盈利为目的,针对不特定对象进行大规模的代购,已经属于食品经营性质的活动。 “由于其脱离了相关部门的监管,事实上已经扰乱了市场秩序,属于非法经营活动,目前根据新闻报道的情形分析,可能情节还不算很严重,所以暂时尚不需适用刑法来处置。但该类行为如果继续下去,构成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等,便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所称的‘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’,相关部门可以依法进行查处。”黄捷说。 在黄捷看来,这种跨省代购还极易引发纠纷。“委托方对代购方的真实名称、身份、地址等并不了解,也难以调查核实,很多委托方采用先付款后收货的方式进行交易,容易发生货物丢失、损坏或规格不符等现象,一旦发生权益争议,委托方维权可能会遇到很多障碍。另外,这些‘经营者’还涉嫌漏税等触犯税法的问题。” 黄捷建议,跨省代购网红饮料或食品,对消费者存在食品安全隐患,对异地代购者存在违法风险,最好不要尝试。 北京乾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金宝律师则认为,代购商品属于代理行为,属于消费者与代购行为人或者商家之间的法律关系。“跨省代购‘网红奶茶’,这种代购行为显然存在巨大利润,属于有偿代理行为,也属于经营行为,应该要依法严格登记。” 李金宝分析说,按照年1月1日起施行的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,交易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内,通过信息网络承接、开展业务的营利性“代购”活动,属于电子商务活动,需要接受电子商务法的监管。 “虽然法律上没有对经营活动作出明确的定义,但是经营活动有两个基本特征:面向不特定对象,以盈利为目的。”李金宝说,如果借差旅之便代特定几名亲朋好友购买商品,即使收取一定的报酬或奖励,亦不宜认定为经营活动;而如果以盈利为目的,高频率、多次数、高金额地代多人购买物品的,应认定为经营活动,应受电子商务法的约束。 李金宝认为,按照电子商务法的要求,自然人从事“代购”业务,属于商业服务行为,须依法办理营业执照、获得相应行政许可、完成税务登记并纳税。“这种跨省代购‘网红奶茶’,如果没有相关的资质,可以认定为违法经营活动。” 来源:法治日报广州日报·新花城编辑:陈雅诗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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